法官提醒:二手房纠纷别忘追责中介公司

导语 昨天,市一中院法官走访北京市中介协会,法官提醒市民,房屋交易出现问题时,责任既可能在买卖双方,也可能在中介公司,可以追加中介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这样有助于厘清三方责任,一次性解决纠纷。

  近年来,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其提供的专业居间服务介入二手房交易过程,并以独立主体身份与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三方交易合同的现象日益增多。2010年1月至2013年6月,一中院共审结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374件,其中一方当事人为中介机构的有2065件,约占全部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总数的87%。在2065件案例中随机抽取150件,其中可以认定居间服务存在瑕疵的共计91件,占60.7%。

  市一中院发现,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主要有六种类型,包括不如实报告,导致双方因房屋不符合预期产生争议;合同重要事项约定不明,导致买卖合同履行陷入困境;对于房屋性质未尽审查与提示义务,导致合同目的在法律上无法实现;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或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审查不严,出现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的情况,引发真正权利人或其他共有权人对房屋买卖提出异议;怂恿买卖双方订立“阴阳合同”,以达到偷逃税款的非法目的;协助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买受人虚构在京纳税或社保缴费符合规定年限的证明,逃避限购。

  市一中院民一庭法官詹晖介绍,在实际处理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忘了追加中介公司成为被告或第三人,而房屋交易出现问题,责任既有可能在买卖双方,也有可能在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如果不作为诉讼当事人,又不作为证人出现,案件基本事实很难查清,将中介公司引入诉讼有助于厘清三方的责任,一次性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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